AQ4224-2012倉儲業防塵防毒技術規范

發表時間:2014-07-13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倉儲企業防塵防毒的技術要求和管理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儲存各類物品的庫房、貨場、貨棚、儲罐等作業過程中粉塵、毒物危害控制的工程技術和管理,也適用于相關部門對倉儲作業過程中粉塵、毒物危害的監督。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12463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13690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13733 有毒作業采樣規范

GB 15603 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T 21070 倉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AQ 3018 危險化學品儲罐區安全作業通則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A 838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化學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223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SBJ 09 物資倉庫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倉儲業 warehousing trade

專門從事貨物倉儲、貨物運輸中轉倉儲,以及以倉儲為主的物流送配活動。

3.2

倉庫 warehouse

儲存物資的建構物。

3.3

貨場 freight yard

車站、商店或交易市場等專門用來堆放大宗貨物的場地。

3.4

貨棚 storage shed

指用于存放物品的棚子。

3.5

儲罐 storage tank

用于儲存液體、液化氣體、氣體的容器。

3.6

倉儲作業 welding procedure

進行物品的入出庫、保管、保養等業務活動的各項具體作業,包括裝卸、搬運、存儲、分揀、理貨、包裝、運輸等。

4 一般要求

4.1 倉儲企業防塵防毒工作應堅持源頭控制、過程監測、綜合治理的原則,對產生嚴重粉塵危害或接觸有毒物品的作業,應優先使用機械裝置或機器人代替人工操作,使作業人員遠離塵毒危害。

4.2 儲存危險化學品和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以及產生嚴重塵毒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倉庫,其防塵防毒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3 對移動的揚塵和逸散毒物的作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移動式輕便防塵和排毒設備。

4.4 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儲存量超過臨界量的儲存場所、儲罐(區),應符合GB 18218標準及有關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

4.5 定期對防塵防毒裝置和其他衛生防護裝置的效果進行評價,防塵防毒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或停用。

4.6 定期對倉儲作業中產生粉塵和有毒氣體的場所進行塵毒危害檢測,塵毒濃度超過GBZ 2.1的規定時,及時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4.7 接觸塵毒的倉儲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標志應符合GB 2894、GBZ 158的要求。

4.8 倉儲作業人員應按照GB/T 21070的要求,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5 儲存場所防塵防毒要求

5.1 倉庫的設計和選址應符合SBJ 09和GB 50187、GBZ 1的相關要求。

5.2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儲存條件應符合GB 15603的規定。

5.3 民用爆破器材倉庫的儲存條件應符合GA 838的規定。

5.4 空調倉庫的設計按GB 50019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執行。庫房內應設置溫度、濕度測量裝置,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應依據物品的儲存要求嚴格控制、及時調整。

5.5 倉庫防毒要求

5.5.1 劇毒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GB 17916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保證其有暢通的通訊和報警聯絡。

5.5.2 儲存有毒物品的倉庫,根據物品的種類、特性,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調溫、中和、防潮、防滲漏、防護圍堤等設施、設備。

5.5.3 有毒氣體應通過凈化處理后排出;直接排入大氣的,根據排放氣體的落地濃度確定引出高度,使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接觸的落點濃度符合GBZ 2.1的要求,還應符合GB 16297和GB 3095的規定。

5.5.4 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備與有毒物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急救藥箱和沖洗設施。

5.6 倉庫防塵要求

5.6.1 對于逸散粉塵的作業過程,應對產生粉塵的設備采取密閉措施。

5.6.2 粉塵性質可采取濕法作業的,應采取濕法抑塵。采取濕法抑塵的庫房地面應做防水處理并設置坡向排水系統。

5.6.3 當濕式作業仍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應采用適宜的局部排風除塵設施對塵源進行控制。除塵設施應依據倉庫自然通風風向、揚塵和毒物的性質、作業點的位置和數量及作業方式等進行設計。

5.7 貨場的地面應平整,其通道應便于貨物裝卸車、船或進行貨物檢查、分類。對儲存過程中易受自然條件影響而揚塵的物品,應加以苫蓋。

5.8 貨棚應有牢固的支柱和頂蓋,頂蓋應保證物品避免日曬雨淋。對儲存過程中易受自然條件影響而揚塵的物品,應加以苫蓋。

5.9 貨棚或露天貨場儲存商品,貨垛下應有隔潮設施,一般不低于300mm。

5.10 儲罐應嚴密不漏。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儲罐(區),應配備靈敏可靠的監控報警裝置、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和警示標識。危險化學品儲罐的安全泄放裝置,應設有排放管道,將排放物排至安全地點。

5.11 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包裝物、儲罐盛裝劇毒化學品。

6 倉儲作業過程中的防塵防毒

6.1 物品的包裝應當嚴密、牢固,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物品包裝破漏時,必須更換包裝方可入庫,更換包裝需在專門場所進行。散落在地上的有毒物品和粉塵要清掃干凈。

6.2 遇火、遇熱、遇潮能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倉庫中儲存。

6.3 倉儲作業防毒

6.3.1 有毒物品應倉儲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露天堆放。

6.3.2 有毒物品倉庫嚴禁存放其他物品,以免發生化學反應生成其他有毒有害氣體。

6.3.3 不同種類的有毒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分垛存放,不得超量儲存。危險程度和滅火方法不同的要分開存放,性質相抵的禁止同庫混存。

6.3.4 有毒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GB 13690、GB 190的規定,包裝完整無損,無水濕、污染;包裝材料、容器襯墊等應符合GB 12463的要求。

6.3.5 有毒物品的包裝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劇毒化學品包裝內應附有與劇毒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劇毒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6.3.6 劇毒物品嚴禁在倉庫分裝,應移至毒品投料室分裝,分裝后再交倉庫核實。分裝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專用服裝和使用專用用具,并派專人監護;分裝完畢后,一切用具必須徹底處理,作業人員必須經浴室沖洗干凈后,方可離開現場。

6.3.7 有毒物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6.3.8 泄漏或滲漏有毒物品的儲罐應及時堵漏,或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6.4 倉儲作業防塵

6.4.1 粉料應儲存在專用庫房或料倉中,不得開敞堆放。料倉應嚴密不漏。

6.4.2 粉料包裝盡量采用包裝機,包裝材料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及強度。

6.4.3 對粉料篩分、包裝時,作業點宜設置局部密封罩,并在上部或后側進行排風。

6.4.4 產生粉塵的倉儲作業配備除塵裝置,作業開始時,應先啟動除塵裝置、后啟動作業設備;作業結束時,應先關閉作業設備、后關閉除塵裝置。

6.4.5 在貨場、貨棚內進行倉儲作業,出現揚塵時,應佩戴好防護用品。當風力使揚塵嚴重,應停止作業,并苫蓋好物品。

6.5 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防毒

6.5.1 罐裝作業前確認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儲罐有效容積和工藝流程,確認安全設施、監測監控系統完好。

6.5.2 檢維修作業前根據需要采取通風、置換、吹掃、隔斷和檢測等安全措施,并根據有毒有害物質的特點,現場配置消防、氣體防護等安全器具。

6.5.3 清罐作業前對儲罐進行吹掃、蒸煮、置換、通風等工藝處理后,經分析檢測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業。作業人員進罐作業時罐外應有兩人以上監護。

6.6 具有塵毒危害的倉儲企業應定期對儲存場所塵毒物質及其濃度進行檢測,塵毒物質濃度檢測應在正常作業情況下進行,檢測點的位置和數量等參數選擇應符合GB 13733的相關規定。檢測報告應整理歸檔,妥善保存。

6.7 對倉儲場所進行日常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堆垛是否牢固,有無泄漏,有無異常,有無刺激性氣體,包裝有無破碎。

7 儲存場所環境衛生

7.1 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有毒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及時清除。

7.2 有毒物品倉庫的環境衛生要求應符合GB 17916。

7.3 存放易揮發有毒物品的倉庫,其溫度應控制在32℃下,相對濕度應在85%以下,對于存放易潮解有毒物品的倉庫,其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以下。

7.4 更換儲存的有毒物品品種后,要將庫房清掃干凈。

7.5 庫房內墻壁、懸掛標志物應無浮塵,貨架存放物料排放應整齊,無撒漏。存放物料的貨架、用具應定期清潔。

7.6 定期對倉庫墻面、頂棚、窗戶、照明設施等除塵,庫房內無清潔死角。

7.7 每日清掃庫房內外地面,處理廢棄物。

7.8 應在庫房周圍進行綠化,以減少粉塵對環境的污染。

7.9 貨棚應陰涼、通風、干燥,露天貨場應地面高、干燥。

8 個體防護

8.1 倉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8.2 具有塵毒危害的倉儲企業必須根據粉塵和毒物的特性,按照GB/T 11651、GB/T 18664的規定,為作業人員選擇、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8.3 倉儲作業中接觸粉塵或毒物的作業人員應具備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的能力,掌握個體防護用品的適用性和局限性。

8.4 倉儲作業中接觸粉塵或毒物的作業人員每天作業前應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作業完畢必須及時洗凈面部、手部。嚴禁穿工作服進入非作業場所。

8.5 用過的工作服、防塵防毒用品、手套等必須放在庫房外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8.6 個體防護用品應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并按規定定期更換。

8.7 嚴禁在有粉塵或毒物的倉儲作業場所飲食、休息。

8.8 作業環境中只存在一些氣體的異味,不存在使人中毒的氣體時,可使用帶活性炭層的防塵口罩。

9 管理措施

9.1 具有塵毒危害的倉儲企業應設置防塵防毒管理部門或崗位,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有關防毒防塵的管理制度以及防毒防塵設施維修保養和定期檢驗等制度。

9.2 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倉儲作業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9.3 教育與培訓

9.3.1 具有塵毒危害的倉儲企業應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防塵防毒教育培訓,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防塵防毒知識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9.3.2 倉儲作業人員上崗、換崗以及長期停工后復崗前應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和防塵防毒知識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9.4 防塵防毒設施管理

9.4.1 倉儲企業應根據防塵防毒系統設備的數量和性能制定切實可行的維護管理制度。

9.4.2 倉儲企業應制訂治理粉塵和毒物的技術措施計劃,完善防塵防毒措施,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和有毒氣體濃度和有毒氣體排放濃度達到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

9.4.3 倉儲企業應對所配備的防塵防毒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9.4.4 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停運、拆除或閑置必須向企業防塵防毒管理部門申報,嚴禁擅自停運、拆除或閑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9.4.5 應有專人監督檢查防塵防毒設備、設施的運行使用、維修改造情況。

9.5 劇毒化學品必須單獨存放在配備防盜報警裝置的專用倉庫內,嚴格實行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

9.6 倉儲企業應對倉儲作業過程中的粉塵、毒物危害至少每二年進行一次辨識和評估,并建立檔案。當倉儲物品、倉儲工藝、設備設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開展危害辨識和評估工作。

9.7 倉儲企業防塵防毒管理部門應每年對倉儲作業防塵防毒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對其中不符合倉儲作業防塵防毒要求的設施及部件及時進行整改。

10 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10.1 應在倉儲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標識牌,說明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性、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

10.2 對倉儲作業過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氣體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10.3 根據倉儲作業方式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的倉庫,設計自動報警或檢測裝置。檢測報警點應根據GBZ/T 233的要求,設在存放高毒、劇毒氣體的地點,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10.4 倉庫的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有可能泄漏液態劇毒物質的倉庫,應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以及風向標。

10.5 從事劇毒和毒物品倉儲作業的企業,應當根據有毒物質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點配備急救援器材、設備和應急救援人員。

10.6 對于有急性中毒危險的倉儲作業,按AQ/T 9002的要求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

11 職業健康監護

11.1 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倉儲作業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作業人員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應的健康監護。

11.2 企業應按照GBZ 188的要求保證倉儲作業的人員按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中出現不適宜繼續從事倉儲作業的人員,應及時調離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11.3 企業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作業人員的職業史和塵毒危害接觸史;作業場所塵毒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資料等。

11.4 作業人員離開企業時,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簽章。

11.5 對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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