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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規范

發表時間:2014-10-27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征求意見稿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的基本要求、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和職業病防治控制管理措施、職業衛生評價與職業衛生監督等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試運營期間)的各類工作場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0157 地鐵設計規范

GBZ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T 7928 地鐵車輛通用技術條件

GB/T3608 高處作業分級

GBZ/T225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GBZ/T 157 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

GBZ/T 211 建筑行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規范

GBZ/T195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規范

GBZ/T159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AQ 3047 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

AQ/T 3043 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管理人員培訓及考核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城市軌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快速軌道系統。

3.2 建設項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

3.3 職業衛生 occupational health

是對作業場所內產生或存在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損害進行辨識、評估、預測和控制的一門科學,其目的是預防和保護勞動者免受職業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響和危險,使工作適應勞動者,促進和保障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福利。

3.4 職業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性有害因素。

3.5 職業健康監護 occupational health(medical) surveillance

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并及時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適時采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3.6 職業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噪聲、高/低溫、非典離輻射、電離輻射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3.7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pre-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對勞動者健康影響、防護措施等進行預測性衛生學分析與評價,確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類別,明確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

3.8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examination of design of the protective facilities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所進行的審查。

3.9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effect-assessment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control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措施及效果、健康影響等做出的綜合評價。

3.10 職業衛生調查 occupational health investigation

主要包括職業衛生基本情況調查和生產過程、勞動過程及工作環境的衛生學調查。

3.11 職業接觸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瘜W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最高容許濃度三類。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限值和最高容許限值。

3.12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影響,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裝置。

3.13 接觸水平 exposure level

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在特定時間段接觸某種或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

3.14 職業衛生管理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是以保護和促進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為目的的全部活動。它要求政府有關的部門、用人單位、勞動者及其代表按“防、治、保”的理念去創造和維持一個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使工作環境適合于勞動者的生理和心理特點,而促進勞動者的身體與心理健康,從而使勞動者真正健康勞動、體面勞動。

4 職業衛生管理基本要求

4.1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有效控制試運營期間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不良影響,持續改善作業環境條件,保障作業人員身體健康。

4.2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設計應優先采用有利于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和保護作業人員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替代產生職業危害重的工藝、技術、材料、設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工藝、技術、材料、設備;應提高自動化控制水平,減少現場作業人員停留;對于生產過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職業性有害因素,應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場所職業性有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GBZ1、GBZ2.1/GBZ2.2的要求。

4.3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衛生專篇、竣工驗收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4.4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引進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應同時引進與之配套的職業危害防護工藝、技術和設備。

5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管理措施

5.1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應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

責任制度應包括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等各類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職責和義務,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領導機構、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5.2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如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程: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5.3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與人員

5.3.1 應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

5.3.2 應賦予組織如下人員和部門相關職責和權限:組織機構設置情況;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主要負責人的職責與權限;工會、人事及勞動工資、財務、生產調度、工程技術、職業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與權限。

5.3.3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5.3.3.1 職業衛生檔案包括如下相關文檔、資料: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文件;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驗收等有關回執或批復文件;

——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5.3.3.2 應設立專門場所存放職業衛生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5.3.3.3 應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借閱手續并執行。

5.3.3.4 職業衛生檔案應長期保存。

6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前期預防的管理

6.1 使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和設備,應有中文說明書。

6.2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應有中文說明書。

6.3 不得轉嫁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6.4 對外包工承包單位管理

6.4.1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承包單位資質和資格審查制度。企業在與承包單位簽訂承包合同時,應同時簽訂職業病危害防治協議,明確承包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職責和要求。

6.4.2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單位應對承包單位勞動者進行入職前和在職期間職業病危害防護知識培訓,并按照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職業病危害告知。

6.4.3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單位應督促承包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4.4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單位應監督承包單位按規定對勞動者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對其勞動防護用品的穿(佩)戴情況進行檢查。

6.4.5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單位應建立考核制度,對承包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進行考核。

7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工作場所管理措施

7.1 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

7.1.1 崗前告知

7.1.1.1 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以及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要求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7.1.1.2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單位應將現所從事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等內容向勞動者告知,并簽訂補充告知文件。

7.1.2 現場告知

7.1.2.1 應在工作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結果等。

7.1.2.2 應在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等內容。

7.1.3 職業健康檢查告知

應及時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勞動者離職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蓋上單位簽章。

7.1.4 警示標識

7.1.4.1  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禁止標識:阻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警告標識:提示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指令標識:提示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警示線:提示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督區或者事故現場救援分隔的線帶。

7.1.4.2 應在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和警示線。

7.1.4.3 貯存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在入口和存放處設置相應警示標識。

7.1.4.4 警示標識應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應保持功能完好。

7.2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評價

7.2.1 企業應制定年度檢測、監測計劃和檢測經費預算。

7.2.2 應委托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對工作場所每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對檢測結果進行評價。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增加防護設備設施和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等綜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

7.3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7.3.1 應將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備案。

7.3.2 申報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企業的基本情況;

——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工作場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7.3.3 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終止城市軌道交通經營活動的項目,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

8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管理

8.1 防護設施設置

8.1.1 防塵

8.1.1.1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粉塵主要來源于車輛段列車吹掃、區間結構作業以及列車司機駕駛作業等。產生粉塵的作業區域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符合GBZ2.1的要求。

8.1.1.2 車輛段的吹掃區,應設有局部通風除塵裝置。

8.1.2 防毒

8.1.2.1 產生毒物的生產設備,如:污水泵房、檢修庫、各類車庫等作業區域應采取有效通風排毒、凈化等衛生防護措施,嚴格執行GBZ1規定的工作場所基本衛生要求,使工作場所空氣中毒物濃度符合GBZ2的要求。

8.1.2.2 機械通風裝置進風口的位置,應設于室外空氣潔凈的地方。

8.1.2.3 污水泵房等使用酸堿崗位,應有防止人員灼傷的措施,并設置噴淋器、洗眼器等應急設施。

8.1.2.4 設備檢修、維護中涉及區間結構、污水處理池等有限作業空間作業時,應按照GB8958、GB/T205的有關規定執行。

8.1.2.5 對各種局部機械通風系統吸氣罩設計,罩口風速的大小需保證將發生源產生的毒物吸入罩內。對通風排毒和空氣調節設計應遵循GB50019及相應的防毒技術規范和規程的要求。排風罩的制作和安裝應符合GB/T16758的相關要求。

8.1.3 防噪聲、振動

8.1.3.1 對于各類車庫中作業、區間隧道作業、列車運行以及空氣壓縮機等產生噪聲的源頭,應符合GB5083的要求,從聲源上控制入手,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消聲、吸聲、隔聲及隔振、減振等控制措施,使工作場所噪聲符合GBZ2的要求。

8.1.3.2 司機駕駛位應設置防振墊。

8.1.4 防暑降溫

8.1.4.1 夏季作業時,在車輛段操作較為密集的崗位處宜設局部送風降溫裝置。

8.1.4.2 夏季時,車站、站臺處,應設送風降溫裝置。

8.1.5 防非電離輻射

8.1.5.1 存在非電離輻射的工作場所,防護設施應符合GBZ1的要求。

8.1.5.2 主變電站、高低壓變電所等各種變電場所,應有防止電磁場危害周圍設備和人員的措施。

8.1.6 其他

8.1.6.1 車站、車控室、站臺等采光照明應分別按GB50033和GB50034執行。

8.1.6.2 應根據生產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輔助用室,輔助用室應符合GBZ1的要求。

8.2 防護設施維護

8.2.1 應建立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和保養制度,有專人負責,確保其與主體設備同步有效運行。

8.2.2 企業應制定和實施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檢維修計劃和方案,并定期檢查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及檢修情況,并保持相關記錄。

9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9.1 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T11651)和其它相關規定,為勞動者配備個人防護用品。

9.2 應建立、健全個人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做好用于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預算與使用監控。

9.3 采購的個人防護用品必須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防護性能指標。必須在取得經營許可證或生產許可證的定點經營商或生產廠家購買。

9.4 應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或調整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實施細則。

9.5 應督促、檢查勞動者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及時糾正不正確穿戴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行為。

9.6 按照勞動者工種和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見附錄A,不同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的要求見附錄B(特殊情況以實際工作場所界定)。

10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培訓教育

10.1 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專職/兼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10.2 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規范;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相關的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以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相關規定內容。

10.3 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培訓教育內容包括:職業衛生知識、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10.4 應當對從事嚴重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10.5 應做好職業衛生培訓記錄,建立職業衛生培訓檔案,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11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健康監護

11.1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職業健康檢查

11.1.1 應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

11.1.2 應選擇具備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11.1.3 應對下列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新錄用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

——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如:高處作業、電工作業等。

11.1.4 企業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1.1.5 企業應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11.1.6 企業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企業應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1.1.7 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等見附錄D。

11.1.8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與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相關的不適癥狀的;

——勞動者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出現職業中毒癥狀的。

11.1.9 企業應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

——對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11.2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11.2.1 應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勞動者職業健康信息表(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情況);

——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歷年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職業健康檢查復查結果(如有復查);

——調崗記錄(如調崗);

——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離崗);

——疑似職業病病人診療資料:

· 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病例檔案;

· 醫學觀察、治療、復查、康復療養記錄;

· 疑似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 疑似職業病病人調崗記錄;

· 疑似職業病病人安置記錄。

——職業病病人診療資料:

· 職業病病人診斷病例檔案;

· 職業病治療、復查、康復療養記錄;

· 職業病診斷、診斷鑒定證明書;

· 職業病病人調崗記錄;

· 職業病病人工傷認定結果;

· 職業病病人勞動能力鑒定結果;

· 職業病病人安置記錄。

11.2.2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保存和管理要求同職業衛生檔案。

11.3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處置

11.3.1 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11.3.2 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11.3.3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1.3.4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企業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企業承擔。

11.3.5 企業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企業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11.3.6 企業或勞動者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企業對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12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應急管理

12.1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管理

12.1.1 應成立以建設項目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成員應包括職業衛生分管領導、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及職業衛生專家。其主要職責有:

——負責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下達應急救援指令,組織應急救援活動。

——負責審定并簽發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方案,提供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各種資源。

——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報告應急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援助。

——妥善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避免不良社會影響。

12.1.2 企業應根據職業病危害事故種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要求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方案經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后報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2.1.3 企業應與當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簽訂職業衛生服務協議,并在企業內部設置現場醫療救護室,急性化學中毒及中暑等急救藥箱。

12.2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

12.2.1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企業應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12.2.2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企業應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配合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12.2.3 應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分析事故責任;

——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13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管理效果評估

13.1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應在試運營期間對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評估。

13.2 評估內容應包括:

——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建立與完善;

——職業健康管理檔案建立及動態管理;

——職業病危害告知;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

——原、輔料使用和設備管理;

——工作場所職業性有害因素檢測、評價;

——個人防護用品管理;職業健康監護;

——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

——職業健康培訓;

——職業病診斷管理;

——企業職業病危害群眾監督。

13.3 根據評估結果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內容包括:

——提出綜合性的評估意見;

——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

——提出管理和技術方面的整改意見。

13.4 評估報告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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