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經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條例》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放射性污染防治專業性強,涉及行業、門類和法律法規較多,公眾了解少難以實施社會監督等特點,特意對相關單位應該履行的安全管理、污染防治、輻射防護和應急管理等責任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條例》呈現三大創新亮點:一是明確公眾對輻射環境質量狀況的知情權。二是首次將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寫入總則。三是明確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含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
《條例》強化了地方政府的輻射環境保護責任,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放射性污染防治納入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規劃,保障財政投入,落實放射性環境安全責任制。
《條例》鼓勵廢舊放射源的回收再利用,嚴格管控流動放射性作業,增加了跨設區的市行政區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注銷手續的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高危險放射源應當建立在線安全監控裝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使用、運輸、貯存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源在線監控系統或者安裝定位跟蹤裝置,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
《條例》規定,進入作業區應當配備并使用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同時要求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