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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實施細則

發表時間:2016-10-19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工作的規則、程序、方法、內容以及評價報告編制等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煤礦安全現狀評價的相關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AQ8001—2007 安全評價通則

《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煤安監技裝字〔2003〕114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53號)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6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煤礦安全現狀評價 safety assessment in operation of coal mine

通過對煤礦設施、設備、裝置實際情況和安全管理狀況的調查,辨識與分析其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事故隱患,確定其危險度,對其安全管理狀況給予客觀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和事故隱患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作出安全現狀評價結論。

4 安全現狀評價工作程序與工作內容

4.1 前期準備

4.1.1 明確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對象、范圍和內容,組建評價組。評價組的安全評價技術人員應覆蓋煤礦生產所涉及的全部專業;可根據技術和災害特點,聘請相應的技術專家參與評價工作。

4.1.2 收集國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及有關規定。

4.1.3 制訂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工作方案,包括評價目的、工作程序(參照附錄A煤礦安全現狀評價程序框圖)、評價工作進度計劃、評價組及其分工、評價報告編制提綱及現場調查日程安排、調查內容、收集資料清單等。

4.2 收集資料與現場安全調查

4.2.1 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單位應組織安全評價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工作,并有安全評價人員本人簽字的現場工作記錄、煤礦接待人員簽字和以評價對象為主要特征的背景照片、錄像等可追溯性資料。

4.2.2 收集并檢查煤礦基礎資料,包括: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勘探地質報告;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報告;礦井建井地質報告、生產地質報告;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設計資料;上一周期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各項安全設施、設備、裝置檢測檢驗報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責任制和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任命批準文件;各級各類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和考核情況;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記錄;隱患排查與治理記錄。井工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參考資料目錄見附錄B,露天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參考資料目錄見附錄C。

4.2.3 根據煤礦特點,按照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對煤礦各生產系統和輔助系統及其工藝、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裝置等進行實地安全檢查,對煤礦安全管理機制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調查。

4.2.4 現場安全調查應明確以下基本問題:

a)對地質構造、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瓦斯地質、井田內及其周邊采空區和廢棄礦井資料及其他安全參數是否準確掌握,能否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b)生產系統和輔助生產系統、開采程序、方法及其工藝等是否滿足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的要求,運轉是否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c)通風、瓦斯抽采、綜合防突、防滅火、防塵、防治水、供電、運輸提升、安全監控、生產指揮調度、職業危害防護、安全避險與應急救援等系統環節是否合理、完善,運轉是否可靠;

d)可能造成重大災害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對井田內及其周邊采空區、廢棄巷道(或邊坡)是否都進行了有效管理,是否存在事故隱患;

e)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和實際需要,安全投入、安全培訓、事故與隱患管理、應急預案等是否符合要求。

4.3 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4.3.1 根據煤礦的地質條件、周邊環境特點、開拓與開采方式、生產系統和輔助系統,煤礦建設及生產期間積累的安全資料、數據及其他專項研究成果,結合現場安全調查情況,辨識煤礦生產中實際存在和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其危險程度。

4.3.2 分析危險、有害因素可能導致災害事故的類型、可能的激發條件和作用規律、主要存在場所。

4.3.3 結合相關實際資料和典型事故案例作進一步分析。

4.3.4 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等對被評價煤礦涉及的重大危險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辨識分析,明確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要進行評價,劃分危險等級。

4.3.5 根據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分析結果,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危險有害因素的危險度排序。

4.4 劃分評價單元

4.4.1 根據煤礦生產工藝特點及煤礦安全現狀評價的需要,以評價單元科學、合理、相對獨立、具有明顯的特征界限、覆蓋所有評價范圍為原則,合理劃分安全評價單元。

4.4.2 井工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單元劃分見附錄D,露天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單元劃分見附錄E。

4.5 選擇評價方法

4.5.1 根據煤礦安全現狀評價的目的、要求和評價對象的特點,選擇科學、合理、適用的定性、定量評價方法,以便開展針對性的安全現狀評價為基本原則。

4.5.2 煤礦安全現狀評價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綜合性評價方法,優先采用成熟的評價方法,鼓勵使用先進的評價方法,慎用爭議或尚處于探索階段的評價方法,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宜采用安全檢查表法、專家分析法、重大危險源辨識法、類比分析法等方法。

4.6 定性、定量評價

4.6.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煤礦生產現狀,分單元進行定性、定量安全評價。

4.6.2 評價各生產和輔助系統及其工藝、場所、設施、設備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運轉是否安全可靠。

4.6.3 評價安全設施、設備、裝置與有關規程、標準規范的符合性和完善性,分析存在的不足或缺陷。

4.6.4 根據煤礦生產過程中對危險有害因素的控制情況,評價安全技術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充分性,分析采取進一步安全技術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4.6.5 評價安全管理機制與機構,安全生產制度體系,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與特殊工種操作人員持證上崗,事故與隱患管理,事故應急預案與應急救援管理,安全投入,安全信息管理等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是否適應煤礦的特點和安全生產的需要,安全管理體系運轉是否可靠、高效。

4.7 煤礦事故統計分析

4.7.1 根據煤礦生產實際情況,收集被評價煤礦建設及生產過程中事故統計的相關資料,結合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事故經過、致因因素、影響因素,提出防范措施。

4.7.2 未發生過事故的煤礦,應收集同類礦山生產過程中的事故統計資料,進行同類礦山安全生產對被評價煤礦的借鑒分析,重點是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控制防范。

4.8 安全對策措施建議

4.8.1 根據煤礦生產情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結果與定性、定量評價結果,遵循針對性、可操作性、經濟合理性等原則,對不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的生產系統、工藝、場所、設施和設備等提出消除、減弱或降低危險、危害的技術對策措施及建議。

4.8.2 對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或不適合被評價煤礦的安全管理制度、機構設置與人員配置,存在的管理漏洞和不安全的管理行為,提出消除、減弱或降低危險、危害的管理對策措施及建議。

4.8.3 對控制防范存在不足或缺陷、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減弱或降低危險、危害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建議。

4.9 評價結論

4.9.1 安全評價單位應遵循客觀、公正、真實的原則,明確給出安全評價結論。

4.9.2 評價結論應概括評價結果,給出煤礦在評價條件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符合與否的結論;從風險管理角度,給出煤礦危險、有害因素引發各類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的預測性結論。

4.9.3 明確危險有害因素排序,指出煤礦生產中應重點防范的重大災害事故和重要的安全對策措施。

4.9.4 給出煤礦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明確意見。對暫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煤礦,提出具體理由和整改措施建議。

5 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5.1 評價報告文字應簡潔、準確,附必要的反映煤礦生產情況等有關圖表或照片,以使評價過程和結論清楚、明確,利于閱讀和審查。

5.2 評價報告應準確、清晰描述評價對象、目的、依據、方法和過程,獲得的評價結果,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給出的評價結論等,并簡要描述煤礦生產及管理狀況。

5.3 評價報告應附實施安全現狀評價人員名單、報告完成時間等相關情況及附件。

5.4 現狀評價的數據、資料、現場勘查記錄、檢查結果記錄、現場不符合內容的影像資料等可編入附錄(應作為過程控制記錄歸檔保存)。

5.5 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見附錄F。

6 安全現狀評價報告格式和載體

6.1 格式內容包括封面(附錄G)、著錄項(附錄H)、前言、目錄、正文、附件、附錄。

6.2 安全評價報告一般采用紙質載體。為適應信息處理需要,安全評價報告可輔助采用電子載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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