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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T 4249-2015 制鞋企業防毒防塵技術規范

發表時間:2015-03-29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鞋企業防毒防塵技術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制鞋企業防毒防塵等技術措施的設計、驗收、運行以及職業衛生監督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A1]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A2]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19340 鞋和箱包用膠粘劑

GB/T 29639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 Z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 T195 有機溶劑工作場所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規范

GBZ/ T203 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

GBZ/ T223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GBZ/T225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AQ 4210 革類加工制造業防毒防塵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制鞋企業 footwear industry

全部或部分采用皮革、橡膠、合成橡膠以及塑料、帆布、繩索、木料等材料,制成靴、鞋、涼鞋、拖鞋及木履等的生產企業。

AQ/T 4249-2015

4 基本要求

4.1 應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持續改進工作場所勞動條件。

4.2 優先采用無毒粘合材料,用無毒材料替代有毒材料、低毒材料替代高毒材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化學品;盡可能減少有毒物品的使用量。

4.3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工藝過程、設備設施在設計時應符合GBZ1的要求。

4.4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且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5 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置,應有效地控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強)度符合GBZ 2.1、GBZ 2.2的要求。

4.6 應對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和評價,明確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工藝過程、設備、原(輔)料,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

4.7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按GBZ1的要求,設置配套的盥洗室、更衣間、洗浴間、休息間等輔助衛生設施。

4.8革類制鞋企業的防毒防塵技術措施,應符合AQ 4210 的要求。

5平面布置與廠房要求

5.1平面布置

5.1.1生產區域應明確功能分區,可分為生產區、非生產區、輔助生產區,各區域之間宜設置綠化帶。產生有毒物質的生產區應布置在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1.2 生產區應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布置,避免塵毒交叉污染。

5.2廠房設計

5.2.1廠房建筑方位應能使室內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生產廠房應提供良好的全面通風,并在有毒氣體發生部位設置局部通風排毒裝置。

5.2.2放散大量有害氣體的廠房宜采用單層建筑,當廠房是多層建筑時,放散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層。如只能布置在下層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工作環境。

5.2.3為保證車間內有良好的通風和自然換氣,產生有毒有害的工作場所(刷膠、噴漆、硫化、注塑等)不宜過于狹窄,廠房的高度不應低于3.2m,人均面積不少于4.5 m2,人均占有容積不小于15 m3為宜。

5.2.4采用集中空調系統的工作場所,其換氣量除滿足稀釋有毒有害氣體需要量、保持冷熱調節外,系統的新風量應不低于每人30 m3/h,換氣次數應不低于12次/h。

6防毒防塵技術措施

6.1防毒技術措施

6.1.1購買和使用的膠粘劑應符合GB19340規定的有關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要求,膠粘劑在外包裝上應有安全標簽,標明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危險特性、防護及應急措施和健康安全的使用方法。

6.1.2膠粘劑等化學物品應儲存在專門場所或單獨庫房中,其貯存條件、貯存方式、貯存限量應符合GB15603、GB17916的規定。

AQ/T 4249-2015

6.1.3膠粘劑的調制應在單獨房間內進行,調制間應設有有效的通風排毒裝置,調制膠粘劑的攪拌機應密閉,在調制膠粘劑的攪拌機上方應設有局部通風排毒裝置。

6.1.4刷膠作業工作臺的通風排毒設施宜采用下吸風或側吸風方式,如采用上吸風方式時,吸風罩口的高度應低于勞動者操作時的呼吸帶。

6.1.5刷膠作業時,盛放膠粘劑等易揮發物料的容器應密閉,在開啟使用后,應盡快加蓋密閉。

6.1.6 工作場所在使用含有有毒有機溶劑、粘膠或揮發性化學物質(刷膠、烘晾膠、鞋底面清理、噴漆等作業)時應采取密閉(整體密閉、局部密閉)技術措施,不能密閉時應當設置全面通風或局部通風排毒設施。

6.1.7使用密閉排風罩時,密閉罩上的觀察孔、操作孔和檢修門應開關靈活并密閉良好,密閉罩的吸風口應設置在物料飛濺區外,并應保持罩內形成微負壓的能力。

6.1.8橡膠擠壓機、壓延機、硫化罐或高壓釜等應設局部通風排氣裝置。

6.1.9橡膠、塑料模制工作場所,應設置有效的通風排毒裝置。

6.1.10噴漆作業應在獨立的、具有良好局部通風的噴漆間內進行,噴漆間應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風方式,噴漆操作位置宜安裝水簾(水幕)等排毒裝置及沖洗設施。

6.1.11工作場所采用通風排毒設施時,應同時設計防爆、凈化、回收設施,使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

6.1.12局部機械排風系統各類型排氣罩,應符合GB/T16758的要求,遵循形式適宜,位置正確、風量適中、強度足夠、檢修方便的設計原則,罩口風速或控制點風速足以將發生源產生的塵、毒吸入罩內,確保達到高捕集效率。局部排風罩不能采用密閉形式時,應根據不同的工藝操作要求和技術經濟條件選擇適宜的傘形排風罩。

6.1.13排風罩的進風口與排風口應保持一定的距離,以防止排出的污染物又被吸入室內。

6.1.14在生產線上設有多臺單體通風系統工藝設備[A3] 時,宜集合成密閉的工藝系統。

6.1.15 存在有毒化學品的工作場所附近應設置盥洗設備,配備個人專用更衣箱,其工作服、工作鞋帽應存放在有毒作業區域內,并要求保持個人衛生。

6.1.16 嚴禁勞動者在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吸煙和進食,飯前班后應及時洗手和更換工作服。

6.2防塵技術措施

6.2.1鞋面裁剪、底面組合縫制及修整打磨工作場所應保證通風良好,局部裁剪、縫制、打磨等可能產生粉塵較大的崗位,應設置局部排風除塵設施。

6.2.2打磨作業應設置具有通風除塵設施的打磨臺,打磨位置不固定時應采用移動式除塵裝置。

6.2.3通風除塵設備應進行日常運行維護檢查,應定期清理沉積粉塵。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6.2.4橡膠成型過程中的密閉式混煉機、稱量設備、整理、拋光設備等應安裝除塵設施,除塵設備的集塵器應安裝在建筑物的外面。

制鞋企業生產工藝可能產生的主要的有毒有害物質參見附錄A,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職業接觸限值參見附錄B。

7 個體防護措施

7.1 應按GB/T 11651、GB/T 18664和GBZ/T195的要求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為接觸粉塵勞動者配備防塵口罩,為接觸毒物的勞動者配備防毒口罩;接觸經皮膚吸收或刺激性、腐蝕性的化學品,應配備有效的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

AQ/T 4249-2015

7.2培訓勞動者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并對個體防護用品的選擇、分發、使用培訓作好記錄。

7.3 勞動者應按規定正確使用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8 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8.1易燃易爆工作場所通風排毒系統應采用防爆設備,使用防爆器(燈)具。

8.2應按GB 2893、GB 2894的規定,正確地使用安全色與安全標志。在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及有毒物料的貯存場所,應按照GBZ158及GBZ/T 203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8.3 在生產過程中可能逸出或聚集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場所,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宜由經常使用的排風系統和事故排風的排風系統共同保證。事故排風的排風量應根據工藝資料進行確定,當缺乏上述資料時,換氣次數不小于12次/ h。

8.4事故排風的排風口不應布置在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過的地點,排風口應高于周圍20 m范圍內最高建筑物的屋頂3m以上。

8.5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等。

8.6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設置,應符合GBZ/T223的要求。

8.7根據GB/T 29639制訂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9 職業衛生管理

9.1 管理措施

9.1.1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9.1.2應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9.1.3 應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技術措施計劃,并列入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逐步加以落實。

9.1.4 應建立完善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等。

9.1.5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9.1.6應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9.1.7應加強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管理。應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并建立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臺賬,確保其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9.1.8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臺賬應包括設備名稱、型號、生產廠家名稱、主要技術參數、安裝部位、安裝日期、使用目的、防護效果評價、使用和維修記錄、使用人、保管責任人等內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臺賬應有人負責保管。

AQ/T 4249-2015

9.1.9應按GBZ/T 225的要求,開展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2 職業健康監護

9.2.1 應建立完善的職業健康監護體系,保證職工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

應的健康監護。

9.2.2 應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根據GBZ 188的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9.2.3 有職業禁忌證者不應安排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已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應及時進行治療和定期復查,必要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9.3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9.3.1 應由專人負責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工作,并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評價結果對勞動者進行公告。

9.3.2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資料應進入職業衛生檔案,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分析,評價工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情況。

9.4 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9.4.1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9.4.2 勞動者上崗前應接受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的教育培訓,每年應定期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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