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5-03-28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水泥生產企業防塵防毒技術規范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生產企業塵毒防治的基本要求、選址與布局、工藝過程工程防護、個人防護措施、管理措施、事故應急處置措施、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生產企業的防塵防毒設計和生產運行管理。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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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774 水泥包裝袋
GB 18068.1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衛生防護距離 第1部分 水泥制造業
GB 50295 水泥工廠設計規范
GB 50577 水泥工廠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
GB/T 16911 水泥生產防塵技術規程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所有部分)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205 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1.1
職業健康監護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是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性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并及時地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及時采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以及應急健康檢查。
[GBZ 188-2014,定義3.1]
1.2
塵毒防治 controll of dust and toxicant
加強各項防塵防毒的技術和管理措施,減少作業人員的職業病發病率。
基本要求
1.3 水泥生產企業防塵防毒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材料、工藝、設備。
1.4 水泥生產企業防塵防毒工作應持續改進,不斷降低作業場所塵毒等有害物質濃度。
1.5 水泥生產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防塵防毒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進行評價。
1.6 水泥生產企業設計應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產工藝,嚴禁新建和擴建濕法回轉窯、立波爾窯、干法中空窯等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建設的水泥生產線。
1.7 水泥生產作業場所產生的粉塵、有毒物質及其他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限值應符合GBZ 2的規定。
1.8 水泥生產企業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1.9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選址與布局
1.10 選址應根據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確定。季風區水泥廠應布置在城鎮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主導風向區的水泥工廠應布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1.11 水泥廠與周邊的城鎮和居民區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GB 18068的規定。
1.12 生產區宜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非生產區布置在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輔助生產區布置在兩者之間。
1.13 宜將產生嚴重職業性有害因素的設施遠離產生一般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設施,應將車間按有無危害、危害的類型及其危害濃度(強度)分開。
1.14 噪聲與振動較大的生產設備宜安裝在單層廠房內,當設計需要將這些生產設備安置在多層廠房內時,宜將其安裝在底層,并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1.15 余熱鍋爐宜布置在熱負荷中心附近,應處于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1.16 煤粉制備車間宜采用獨立布置的方式。
1.17 污水處理設施宜布置在廠區的一側和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工藝過程工程防護
1.18 防塵
1.18.1 物料破碎
石灰石、砂巖、鐵礦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料等物料破碎時,應采用袋式除塵器除塵。顎式破碎機出口應連同輸送設備設吸塵罩。反擊式破碎機、錘式破碎機進料和出料口應采用密閉裝置,同時可增設均壓管,以減少進出料口的粉塵飛揚。
1.18.2 原料粉磨
配料倉頂和倉底及輸送設備轉運點均應設除塵設施。磨機用預熱器或冷卻機廢氣作為烘干熱源時,可與預熱器或冷卻機廢氣合用一臺除塵器,除塵系統應保溫。生料磨、水泥磨的除塵應采用袋式除塵,其磨尾含塵氣體溫度接近露點溫度時,應采用有效的防結露措施。生料粉磨宜采用烘干磨,簡化工藝,減少產塵點。煤磨系統的除塵應采用煤磨專用袋式除塵器或電除塵器,該除塵器應具有完善的防燃、防爆、防靜電措施。除塵器本體包括灰斗嚴禁有易積灰死角,灰斗應設溫度檢測和定時振打裝置。磨前喂料裝置應有防塵措施,磨尾卸料口和除塵器出灰口應裝鎖風裝置。
1.18.3 生料均化及入窯喂料
各類物料應設置專用儲庫,不得露天堆放,對臨時露天存放的物料應加蓋苫布或采取其他防塵措施。生料均化庫頂和庫底、入窯系統輸送設備轉運點應設置除塵裝置。各粉料庫(倉)應在頂部卸壓口安裝袋式除塵器。原料及熟料各庫底配料下料口應安裝吸塵罩,采用袋式除塵器進行凈化處理。儲庫抓斗吊車司機室,應安裝空氣調節與凈化裝置,并配備必要的除塵設施。均化堆場堆料機宜選擇揚塵低的設備,均化堆場應采用建筑密封。
1.18.4 煤粉制備
喂煤設備可采用定量或定容式喂料機,并應采取入磨鎖風措施。煤粉的選粉宜采用動態選粉機,粗粉下料管上應設鎖風裝置。煤粉系統的所有風管及溜子應減少拐彎,需拐彎時,應防止煤粉堆積。除塵設備應選用煤磨專用的除塵器,并有防燃、防爆、防靜電及防結露等設施。
1.18.5 物料烘干
烘干系統應設置除塵裝置。烘干機除塵,可根據排放標準的要求選用袋式除塵器或電除塵器,除塵器應采取防腐和防止結露的措施?;剞D式烘干機與吸塵罩的連接處,應嚴格密閉,其卸料口和除塵器出灰口均須裝鎖風裝置。其他形式烘干機的除塵,應根據其設備性能和煙氣特性選擇相應的除塵方案。
1.18.6 熟料燒成
1.18.6.1 塵源控制
采用先進的控制手段,嚴格控制各項工藝指標,建立穩定的熱工制度,保證窯的煅燒狀態連續、平穩,風量波動小。廢氣處理系統可選用袋式除塵器或電除塵器。窯頭廠房應設置散熱和通風設施。熟料冷卻機余風的除塵,宜采用電除塵器或袋式除塵器。
1.18.6.2 回轉窯
回轉窯窯尾除塵系統的大型袋式除塵器應符合GB/T 1691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保證在窯況異常時仍能正常運轉,消除異常情況下的顆粒物排放。窯系統應密閉,窯的旋轉部分與固定裝置的連接處,如筒體與窯頭、窯尾與煙室等的密封措施應定期檢查、維修,漏風、漏料應及時處理。蓖式冷卻機廢氣應設電除塵器或袋式除塵器,凈化后排放。
1.18.7 輸送
物料輸送應盡可能選用密閉性能好的輸送設備。物料輸送過程中的排風除塵,可視具體情況采用集中處理或分散就地處理。輸送設備轉運點、下料口的設計安裝,應盡可能降低物料的落差,并配備必要的除塵設施。斗式提升機視高度,在一端或兩端分別設置吸風口,排風除塵。選用皮帶輸送機時應進行有效的密閉,可采用全封閉密閉罩,適當設置吸風口,密閉排風罩應開設清掃孔,也可在物料轉運處及下料口設置局部密閉罩,進行排風除塵。
1.18.8 水泥儲存和包裝、裝車
1.18.8.1 水泥成品儲存庫
水泥成品儲存庫庫頂、庫底、水泥庫的落料口應設置除塵設施。
1.18.8.2 袋裝水泥
水泥包裝系統的提升機、篩分設備、中間倉、包裝機、接包機、清包機、卸袋機和膠帶輸送機轉載點等處均應配備除塵設施。包裝機周圍應安裝圍檔,以提高除塵系統效率;包裝機除塵應采用袋式除塵器,在包裝操作區除塵吸風口的設置應保證操作工人處于塵源的上風向,確保風量充足,并確保高效捕集。水泥輸送皮帶的轉運點應盡可能平穩、順暢。
1.18.8.3 散裝水泥入庫、卸料及裝車
散裝水泥的入庫、卸料及裝車應設置除塵設施。散裝水泥裝車,應在水泥庫汽車配氣孔相應位置合理設置除塵器,并在散裝水泥開始裝車前打開。
1.18.8.4 袋裝水泥裝車
袋裝水泥裝車過程勞動者應輕拿輕放,且裝車機落包高度不得超過1m。搬運過程應杜絕違章操作,控制包裝袋破損率。根據具體情況配置可移動吸塵罩或在成品輸送皮帶安裝固定的吸塵罩,捕集輸送皮帶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
1.18.8.5 水泥袋防塵要求
水泥包裝袋質量應符合GB 9774的要求,每一批號水泥包裝袋均應有出廠合格證和質量檢驗報告;鼓勵使用防塵效果較好的紙質包裝袋,紙塑復合袋、覆膜塑編袋不得使用再生料。紙塑復合袋、覆膜編織袋編織密度應細致、緊密,保證在接包、皮帶輸送、皮帶轉接、落包過程中無明顯冒灰。
1.18.8.6 水泥裝袋、碼堆與裝車自動化
水泥生產企業應優先采用無人自動化的包裝機、碼堆機和裝車機,降低勞動者接觸粉塵機會。
1.18.9 其他
1.18.9.1 通風與防塵
主控制室、計算機房和工程師站均應采取防塵措施,當通風不能滿足工藝對室內溫度、濕度要求時,應設空氣調節裝置。應及時清理廠區道路等處的積塵,配備灑水車。
1.18.9.2 余熱鍋爐
對進入窯頭余熱鍋爐的廢氣宜設置粉塵分離裝置,窯尾余熱鍋爐應設置清灰裝置。余熱鍋爐進、出口的廢氣管道的設計,應簡捷順暢、附件少、氣密性高,并應設置防積灰裝置。
1.18.9.3 焊接作業
使焊接操作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勞動者與焊接環境相隔離,從根本上消除焊接作業對人體的危害。選擇無毒或低毒的焊條,是降低焊接危害的有效措施之一。在自然通風較差的室內、封閉的容器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有機械通風措施。
1.19 防毒
1.19.1 堆料機出料地溝內宜設通風設施,也可設置對流通風道。
1.19.2 原料粉磨除塵器和窯尾收塵器應設置一氧化碳檢測報警裝置。
1.19.3 煤粉制備系統的電除塵器或袋除塵器出口及煤粉倉應設有溫度及一氧化碳檢測和報警裝置。
1.19.4 回轉窯及窯磨一體化廢氣處理采用電除塵器時,其入口應設置一氧化碳檢測裝置。
1.19.5 總降壓變電站、配電站或電力室的高壓開關柜室及電容器室、乙炔氣庫等輔助生產廠房,應采取通風措施,并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裝置可與經常使用的排熱系統合用,但應保證在發生事故時能提供足夠的排風量。
1.19.6 產生有害氣體的輔助生產車間應設置機械排風系統。余熱鍋爐的汽機房、加氯間,化驗室、計量室應根據消除有害氣體計算風量,當缺乏必要資料時,可按房間換氣次數確定,換氣次數應符合GB 50295的規定。
1.19.7 事故排風裝置宜選用軸流風機或離心風機,風機應設置在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害物質散發量最大的地點,風機開關應設置在室內、外便于操作的位置,并應根據具體情況選用防爆型或防腐型風機,同時應采取防止氣流短路的措施。
1.19.8 進入設備內檢查或檢修時,應按GBZ/T 205的要求,辦理進入受限空間的相關手續,確保人員安全。
1.20 降噪
1.20.1 設備選型宜采用低噪聲的設備。
1.20.2 水泥粉磨系統中易被物料磨損的工藝非標準件、閥門以及風管等,應采取耐磨和降噪措施。
1.20.3 壓縮空氣站中空氣壓縮機宜選用低噪聲的設備。
1.20.4 振輻、功率大的設備應設計減振基礎。羅茨風機進出風管及旁路管道應裝消聲器,空氣壓縮機的進風管口應裝消聲器。
1.20.5 輸送粒狀物的下料溜子內應有降低噪聲的措施。
1.20.6 破碎機、磨機、風機和空氣壓縮機等生產設備,應在設計中采取噪聲防治措施,宜采取殼體噪聲隔離或建筑噪聲隔離等措施。
1.20.7 在原料粉磨、熟料燒成、煤粉制備、水泥粉磨、水泥包裝及各類破碎等生產車間設置的值班室應為隔聲室。
1.21 其他
1.21.1 生產工藝過程有可能產生微波或高頻電磁場的設備應采取防止電磁輻射泄漏的措施。
1.21.2 產生非電離輻射的設備應采取屏蔽措施。
1.21.3 控制室應設置防塵、隔聲、隔熱和通風等設施。對采用集散型計算機控制系統的新建生產工藝線,宜設中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應布置在有較好的采光和通風、噪聲小、灰塵少、振動小、無有害氣體侵襲的位置。
1.21.4 水泥工廠的生產、生活衛生用室設計,應符合GB 50577和國家現行有關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并應保證主要人員活動區域200m范圍內設有衛生間。
個體防護
1.22 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1.23 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24 各生產環節勞動者應根據職業性接觸生產性粉塵和毒物作業危害程度分級、作業特點和防護要求選擇配置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可參考附錄A。
管理
1.25 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1.26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按照GBZ 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1.27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28 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衛生設施應設專人管理與維護。
1.29 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和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可參考附錄B。
1.30 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1.31 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1.32 應當建立和健全職業衛生檔案資料,可參考附錄C。
應急措施
1.33 應針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或者引起職業病發生,以及密閉空間職業病危害,根據GBZ 1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嚴格要求作業人員遵守操作規程,避免各類職業病危害的發生。
1.34 在設計處理危險廢物車間時,應同步設計相應的事故防范、應急和救援設施。
1.35 各種物料筒倉的頂部應設置可鎖人孔門,在直徑15m以上筒倉的下部應同時設置可鎖人孔門。
1.36 使用和處置酸堿或其他腐蝕性物質、危險廢物的車間或場所,應設置中和溶液以及沖洗皮膚、眼睛的洗眼器、噴淋器等設施。
1.37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AQ/T 9002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塵毒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特點,制定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1.38 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處置記錄等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職業健康監護
1.39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和GBZ 188的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1.40 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
a)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b)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c)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d)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e)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1.41 應當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a)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b)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c)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d)職業病診療資料;
e)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職業衛生培訓
1.42 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水泥生產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職業病防治工作。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b)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c)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d)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1.43 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44 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下載:http://www.e-gotcha.com/news/61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