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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如何申請工傷賠償

發表時間:2016-10-26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10月23日,涼山某企業職工王先生來電咨詢稱,他系一礦業公司職工,因長期井下作業,接觸粉塵、有害物質等原因,引起身體不適,準備去做職業病鑒定。他想問:國家對職業病有哪些具體規定?職業病職工怎樣進行工傷認定呢?

針對王先生的疑問,記者咨詢了四川蜀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程積焱,他表示,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依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職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其他情形工傷認定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同時,程律師表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業病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依法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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